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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新生入学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2011-05-23 发布部门:研究生管理处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均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广州市各校区新生、珠海校区新生见各自附件)。重度残疾、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学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后享受民政部门医保费用资助。不参加的学生需在入校后一周内提交不参保确认书(确认书除本人签字外,需经家长、辅导员或导师签字确认)(附件三)至所属学院,不提交者均默认为参保。入校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生源学生,8月份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停保手续以便在我校参保。
 
附件一
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一、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与方式
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200元。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有效的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个人免缴费。
个人缴费统一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或校园卡中代扣。
二、居民医保卡
(一)居民医保卡的领取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由学校到制卡银行统一领取后并及时发至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学生。
【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1.核对居民医保卡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请尽快到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2.领卡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和进行门诊产前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2.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可直接注入该卡账户。
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4.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由学校前往所属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到市医保局直属分局或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重制卡。
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一)就医须知
1.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就诊流程: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个人缴纳应自负部分医药费)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入院通知单、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
到校门诊部
挂号处挂号
(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门特或门慢诊断证明书)
检查、治疗、取药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
(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个人缴纳应自负部分医药费)
药费)
 
诊室就诊
参保人员门特、门慢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门特或门慢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