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0-11-05 发布部门:www.b82.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凡曾经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授予专业学位的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遵守学术规范,道德品质良好。
(二)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3年内只提出一次申请,且没有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每年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注册有关信息,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缴纳资格审查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或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3.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大学本科(或硕士、博士)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申请人。
5.采集照片、指纹信息。
6.填写有关表格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二)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课程学习所在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审查通过者发给“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或院系办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修课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二是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课程。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均不接受第二种修课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
申请人自通过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6年内必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修满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一)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考试一般在每年5月份举行(一般在3月份报名),具体报名考试办法及时间以广东省学位办公室通知为准。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必修课成绩达到70分(第一外国语成绩达到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线),选修课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方可获得学分。
1.凡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及申请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部分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必修课考试实行题库或卷库管理,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11月,分别于每年3月初(4月份考试)、9月中(11月份考试)报考,报名考试办法及时间以学位办公室网上通知为准。
2. 对未实行必修课题库考试的学科专业的申请人,以及以旁听在校研究生课程作为修课方式者,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试卷由所在院系保留7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3.选修课考试由院系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检查监督。
为了保证课程考试质量,研究生院有权对考试(包括试题内容及评分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
在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考试之后(经院系同意,也可适当提前),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获批准后,即进入学位申请阶段,向学校交纳申请学位学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可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论文内容必须属于所申请学科的范畴。选题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由院系安排作开题报告接受审核,通过开题报告后,方可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并有中英文摘要,外语类专业可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核
(一)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申请人在每年3月、9月在网上填写答辩的申请,并按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本人独立完成(实验学科可以是第二完成人)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总成绩单》(由院系提供)。
6.开题报告审议表。
7.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二)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通过答辩申请审核的,学位论文方可送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一)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二)论文评阅。学位评议组聘请至少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院系寄送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的其他要求按《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施行。
(三)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由院系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的其他事项按《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施行。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若论文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按《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施行。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