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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5 发布部门:www.b82.com

 有关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并开展试点工作。为做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咨询专家组,并召开了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咨询专家组的意见,经研究,现就开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为确保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首批试点单位仅面向“985”高校申报。

2.申报单位须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工程领域属于所承担的重大科技专项范畴。

3.申报单位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相关企业建立了稳定、紧密、高水准的合作关系。

4.申报单位所申报的工程博士相关工程领域须拥有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

5.申报单位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定位准确,工程特色鲜明,在培养模式、管理体制、评价体系及学位论文标准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且有实际可行的实施办法。

二、申报

1.符合条件的学校自主申报,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填写《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书》,并附正式的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

2.申报学校按工程领域申请,申报工程领域应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领域对应,不宜过多。

三、审核与批准

1.专家审核。根据申报情况,我办将组织专家评审组,拟于7月下旬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听取答辩。

2.批准。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20所左右学校为首批试点单位。

请申报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收件人:向诚,邮编100086,联系电话:010-66097896),同时将申报书电子文档发送至:xiangcheng202@126.com

附件: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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