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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9 发布部门:培养处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我校与国外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我校决定在“985工程”三期建设中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到国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访学与合作研究。
 
一、资助对象
国外访学项目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学习成绩优秀、研究能力突出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国外访学项目资助博士研究生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3个月至6个月的短期访学研究,学习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实验方法或完成学位论文的部分研究工作。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博士研究生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6个月至12个月的合作研究,以完成高水平的学位论文。
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目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优良;
2.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外语水平,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3. 已经通过开题,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4. 具备良好科学素养,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工作主动性,或前期已有明显的科研成果;
5. 以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为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访学或研究计划,并经过导师同意;
6. 国外合作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申请人的导师已与外方导师建立科研合作关系,已取得部分外方资助者可优先考虑;
7. 不资助曾受国家留学基金等国际交流项目资助出国6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和正在国外(境外)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资助毕业年级的博士研究生。
 
三、资助规模与标准
国外访学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0人,资助期限为36个月。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研究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最高资助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按6个月计),具体资助金额按实际在国外时间核定。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0人,资助期为612个月。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最高10万元人民币(按12个月计),具体资助金额按实际在国外时间核定。
 
四、申请办法
1. 研究生院每年夏季学期接受申请,具体办法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2. 由导师推荐、博士研究生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导师及对申请人较为了解的两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由导师、专家手写并密封后提交);
3. 申请者提交的各类材料一式三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评审办法
1. 初审。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2. 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评审,除考察申请人基本研究能力外,重点考察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参加面试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3. 学校审定。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研究生院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报学校审定,确定拟资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4. 研究生院公布受资助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通知》。
5. 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学风和学术水平,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对资助名额和金额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派出与管理
1. 受资助人需签订“资助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受资助人办理好签证后,可凭领款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相关领款手续。由于学校住宿资源紧缺,研究生出国期间,如继续保留学校宿舍应缴纳住宿费。若为自筹经费生,仍应缴纳学费。
2. 受资助人应尽快办理出国手续,具体程序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执行。若当年底无特殊理由未能成行者,取消当次资助计划。
3. 受资助人奖助金的暂停与恢复发放等事宜,按《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 受资助人在国外合作研究期间,应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参加相关的强制保险项目;同时,可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参加医疗或人身安全等其他保险项目,相关保险费用由受资助者个人负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5. 受资助人不得注册攻读外方学位,按计划完成工作后须按期回校,学校一般不受理受资助人的延期申请。如受资助人不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包括收回资助金,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