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9 发布部门:培养处
第一条 规范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的管理,维护我校科研成果的持有权和署名权,避免我校科研成果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发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保密和应先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应经过导师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和剽窃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利用学校的科研经费(包含以我校教职工身份或名义申请到的所有基金)、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完成科研课题所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结果、发明、发现、论文、著作等)持有权归中山大学所有。研究生与外单位合作完成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持有权按协议划分,未有协议的属共有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发表持有权属我校的科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山大学;申报持有权属我校的科研成果,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将在学期间的所有科研原始材料(记录)上交学校保存。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持有权属于我校的科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仍必须为中山大学;申报持有权属我校的科研成果,第一申报单位仍必须是中山大学。第一署名作者身份不属于中山大学的,可另注明作者目前单位。
第七条 外单位兼职导师以我校名义招收的研究生,科研工作在我校完成的,其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第一归属单位为中山大学;如科研工作在我校以外单位完成且科研经费支出也不属我校,则该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和申报科研成果时应将我校作为第二归属单位。
第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人员利用我校的科研经费、科研条件等完成我校的科研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第一归属单位应为中山大学。
第九条 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或申报科研成果,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外,研究生所在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或申报科研成果。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我校知识产权损失者,我校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