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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9 发布部门:培养处

 
 
一、校外单位的人员需旁听我校研究生课程者,必须提前持单位介绍信来我校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院接受旁听生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申请旁听研究生课程者应先持介绍信到开课单位联系,获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旁听博士生政治课者,可直接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二、旁听生应按规定于开课前向我校交旁听费,收费标准如下:
1. 旁听生按课程的学分数收费,每学分450元。
2. 选修某些特殊性质的实验性课程,另加收实验费,具体金额由开课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及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定。
旁听生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备案后到研究生院综合处办理交费、领取听课证等手续。
 
三、旁听生凭听课证参加该选修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并按规定时间参加旁听课程的考试,无故缺考者不予补考。
旁听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填写在旁听生的成绩考核通知单上,经开课单位加盖印章后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加盖研究生院印章。未加盖研究生院印章的成绩单不得对外。
对考试成绩达不到我校规定标准的旁听生,按本校有关规定办理重考或补考。
 
四、未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查并接受其学位申请的旁听生,旁听课程的成绩不得作为申请我校学位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