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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08 发布部门:www.b82.com

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200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是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集体指导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小组成员以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并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其参与的研究任务确定其成员。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  参与拟定本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与研究生指导小组一道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在学术上把关并做出学术评价。对于推迟答辩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导师向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提出建议,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导师应恪守学术道德,并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以培养其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确保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二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两周以上3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院系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3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一般应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三)近5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高水平、创新性的专著、论文,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于本学科的前列;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或工程技术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还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六)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新审批的博士生导师,年龄要求一般为60 岁以下;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195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八)具有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在重点高等学校或重要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经历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医学临床学科申请人不在此列)。
(九)至少能运用1门外语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博士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十)具体科研指标要求,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处视当年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一般遴选程序
1. 个人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每2年由学校统一组织遴选一次。符合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向专业所在的学位评议组提出申请,且只能在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2. 材料公示。申请者需提交由本人填写的《中山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申请者有关申请材料须公示1周以上,接受评议。
3. 学位评议组推荐。各学位评议组根据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要求,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推荐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获得推荐资格的申请者填写的《中山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代表性成果,送交研究生院。
4. 申请资料核实及形式审查
对获推荐的申请人材料,学校将分文科、理工农科、医科等组,邀请专家和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核实与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将由各组组长在学位分委会上逐一进行介绍。
5. 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文、理、医学位分委员会依据申报材料、评议组推荐结果和形式审查情况,结合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需要和学科发展需要,逐一审议申请人材料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通过者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6. 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文件要求和各级机构、学者的评议意见,结合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指导博士生做出决议。通过名单由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并在校内公布。
各级评议机构在作出决议时出席人数应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同意票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二)博士生导师跨、转专业审批程序
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跨、转专业者,应向申请专业所在的学位评议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由本人填写的《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跨、转专业申请表》。审批程序除不进行形式审查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