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指南 > 文件汇编 > 学生管理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部门:研究生管理处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奖;
2.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 文明宿舍奖;
4. 文明标兵宿舍奖;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 单项奖励金;
7. 英才奖学金;
8. 优秀毕业生奖;
9.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一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四)党员比例达到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启动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活动,只有参加创建活动的班级才可参评优良学风班奖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第十三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大部分同学的成绩优良;
(五)宿舍整洁,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留宿外人;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避免晚出、无故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十)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十一)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标兵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四) 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七)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六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年未受任何处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经所在学院(系)认定;
(三)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
第二十二条 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本科学生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者;
(二) 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及其以上者(排名应为除指导老师外的最前者);
(三)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重要科技成果者;
(四)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 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其中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捐赠奖学金5000元以上的学生,参评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或者无偿献血一次以上。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