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部门:研究生管理处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山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每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2007]64号《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学学生。
第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婚育登记与办理
第四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在人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凭个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女学生在学期间鼓励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学生怀孕后,应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大财务[2004]11号《关于在全校范围实行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校女生,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晚育条件的在校男学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所在院系出具《在校学生婚育证明》,凭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后,到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已婚女新生须提供近期查孕查环检查单)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凡弄虚作假或证明不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在一个月内学生本人须持《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院系及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更改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入户。
第十二条 已办理《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在暂缓期内依照协议条款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如因就业所需,可持暂缓就业协议书、院系出具的在校期间《婚育状况证明》及本人户口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一年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由所在院系在《婚育状况证明》签署意见盖章后,凭《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出国公证等事由需提供婚育证明时,其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学校计生部门一律不办理此类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