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部门:研究生管理处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含委托培养、港澳台、留学生)。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本科生学费减免、社会捐赠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绿色通道”制度。解决学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住宿费等问题,以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渠道为主。学校和院(系)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捐赠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院(系)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 审 机 构
第六条 中山大学成立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院(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资助工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系副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班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设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八条 学校根据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生活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一般设置为三个等级,原则上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含200元)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特殊困难);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含400元)并高于200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并高于400元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院(系)、年级、专业或班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 每年9月份,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 年级、专业或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在校表现、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班或年级资助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 院(系)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或年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或年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 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本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审核结果分别报学生处和研究生管理处。如师生有质疑,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六) 学生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各院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